贞丰一男子:头天夜晚酒醉,第二天驾车被查获!别拿“隔夜酒”不当回事
2021年3月8日晚,罗某某在家饮酒后休息,次日上午9点30分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贞丰县永丰街道沿文笔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贞丰县珉谷街道文笔路200米处时,执勤民警对罗某某机动车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发现其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气,怀疑罗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64mg/100mL。
检察机关指控,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贞丰县检察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5月20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以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罗某某称当日并未喝酒,而是前一天喝的。经核查,罗某某醉驾前一天在家中倒了两碗散装白酒(约30度)边吃饭边喝,当天吃完饭后就睡觉了。关于隔夜酒许多喜欢饮酒的司机没有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认为头天喝酒不影响第二天的驾驶,直到被查获才知道自己正在酒驾。人体内酒精代谢的速度主要取决于酒精摄入量和个体差异,喝酒后必须保持充足的睡眠,最好间隔24小时以上再驾车上路。
【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刘利竺)
编辑:江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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