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2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
12月15日,笔者从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保护与发展、执业与管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民族医药人员执业要求、加大民族医疗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完善民族医药服务系统建设,将有效地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符合全州民族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据了解,该《条例》是继黔东南、黔南自治州之后,在贵州省民族自治州层面第三部专门保护与发展民族医药的法规。
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健勇、田大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王丽琼以及州卫健局局长梁龙甫出席会议。田大宝在会上作《条例》新闻发布。
据了解,黔西南州居住着布依、苗、彝、回、瑶等35个民族,全州总人口365.17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43.55%。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州,黔西南民族医药源远流长。各民族在长期求生存、求发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民族医药知识,探索出了独具民族特色的医药体系,特别是许多民族医生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物种资源,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具有许多独特疗效,深受各族群众的普遍欢迎,为各民族繁衍生息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缺乏对民族医药传统资源的保护机制,导致许多民族医药专家的知识、经验没有得到有效传承、发展,一些特色诊疗技术、医理方法没有得到有效发掘、保护。为了鼓励、支持、保护民族医药传承、发展,发掘民族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培养民族医药人才,促进民族医药健康发展,建设富有黔西南民族特色的大健康产业,制定出台《条例》非常必要。
该《条例》的制定一是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自治州民族医药事业。二是遵循民族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全州民族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三是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水平和用药安全。
近年来,黔西南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发展需要相适应,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和民族地区自治立法权,先后制定、修改和批准了若干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定、决议,有力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了全州改革发展不断深化、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比如之前颁布的古茶树保护条例、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等,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地方立法机关的突出作用。此次《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的颁布,将为民族医药的发展和传承带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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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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