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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21年07月28日 11:27:47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作者: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被告知人 欧祖敏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2XXXX0018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22390680000201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2年03月09日,你驾驶桂L60966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兴义经汕昆高速公路往岔江方向行驶,17时39分许,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1539公里+800米(小地名:兴义市岔江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你驾驶的车辆核载11人,实载12人,你的行为属于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2012年03月09日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营运客车的)的违法,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营运客车 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已当场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内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你在接到上述信息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你未回复信息或联系办案单位,本单位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8分的处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单位将通过电话及手机短信告知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之本公告之日之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9-3117992

  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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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 2021年07月28日 11:27:47 |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被告知人 欧祖敏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2XXXX0018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22390680000201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2年03月09日,你驾驶桂L60966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兴义经汕昆高速公路往岔江方向行驶,17时39分许,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1539公里+800米(小地名:兴义市岔江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你驾驶的车辆核载11人,实载12人,你的行为属于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2012年03月09日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营运客车的)的违法,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营运客车 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已当场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内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你在接到上述信息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你未回复信息或联系办案单位,本单位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8分的处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单位将通过电话及手机短信告知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之本公告之日之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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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859-3117992

  来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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