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 造成三车追尾
近日,普安县青山镇范家寨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所幸三车驾驶人都系了安全带,只是车辆受损,并无人员受伤。
事故当天,普安县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青山镇范家寨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三辆车相撞,无人员受伤,有财产损失,请求出警帮忙处理,执勤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
据了解,驾驶人王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云D****6由青山往新店方向行驶至册盘线处,因车速较快,未观察前车行驶动态突然停止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与驾驶人沈某驾驶的贵E****9(大众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沈某驾驶的贵E****9与马某驾驶(五菱车)的贵E****0再次发生追尾,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明,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及违法过错。认定王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温馨提示:行车过程中,通过急弯应减速慢行,不得在弯道超车。遇前方有车辆时,应当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杨娟 冯丹)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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