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兴义

兴义法院发布5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01月12日 18:41:59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亮点黔西南 作者:

  1月1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向拒执犯罪行为亮剑。

  案例一:董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 立案执行的潘某某等3人申请执行董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董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3月16 日将其名下一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员,所获资金并未用于清偿所欠潘某某等3人的债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二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兴义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7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董某某、张某某私自将其名下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在获取资金后,二人未先履行该案义务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二人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董某某自愿用其名下门面、车位等个人财产及现金抵清所欠债务,二人委托第三人与潘某某等3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于2021年4月15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取得了潘某某等3人谅解,得到了酌情从轻处罚。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了法律的震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涉及的2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案判决张某某向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2.777万元及利息;一案判决张某某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两份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案申请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二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因张某某花费128.58万元购买一辆宝马牌汽车,并登记在其朋友贺某某的名下后该车被转卖给他人。上述资产张某某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兴义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2021年7月1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花费高价购买豪车,同时还将所购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具有隐匿、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嫌疑,兴义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应线索及时将违法行为移送侦查机关,及时打击了犯罪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判决李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94,000元。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李某某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予以拖延。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将其经营的某灯饰店面及仓库内的灯饰存货以9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李某,在获得转让款后李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而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他人员欠款及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处理结果:2021年8月1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首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并申报财产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某将其经营的某灯饰店面及灯饰存货转让给他人,获得90余万元的收入,该笔财产李某某未向法院进行申报。其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本案中李某在未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获得的90 余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权威,也侵犯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判决李某某、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蒋某某二人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李某某名下土地一宗及地上3层房屋一幢,并将该宗土地及房屋通过司法拍卖程进行公开拍卖,并拍卖成功。法院遂通知李某某、蒋某某限期腾空房屋并交付,且法院多次告知二人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蒋某某拒不履行腾屋交房的义务,并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企图通过吵闹、自焚等方式对抗执行。

  处理结果:2021年9月1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2021年5月26日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蒋某某的子女已于2021年5月28日将涉案土地及房屋移交买受人。在本案中,首先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腾空并交付已经成功拍卖的房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次蒋某某通过采取吵闹、自焚等方式对抗执行,其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挑衅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有效打击了此类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黄某某、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罗某某返还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15万元,以及未清偿完毕之前相关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某、罗某某夫妻二人按照和解协议逐月履行偿还义务,但在偿还李某某35000元后,二人就没有继续偿还剩余债务。后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应线索,称黄某某、罗某某以698000元的价格将其自建房出卖给他人,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经法院调查,黄某某、罗某某所得房款部分用于支付二人在某银行的贷款,部分用于个人支出,黄某某、罗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2022年5月1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黄某某、罗某某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争取了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缓解了自身经济压力。但夫妻二人在将自有农村自建房出售获得相应价款后,未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钱另作他用,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到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二人的这一行为不但违背了做人的诚信原则,而且也忽略了人民法院执行债权具有强制性及优先性,致使夫妻二人纷纷受刑。该案在构建诚信社会,打击拒执犯罪方面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亮点黔西南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相关信息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兴义法院发布5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亮点黔西南 | 2023年01月12日 18:41:59 | 

  1月12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向拒执犯罪行为亮剑。

  案例一:董某某、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 立案执行的潘某某等3人申请执行董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在执行过程中,董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3月16 日将其名下一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员,所获资金并未用于清偿所欠潘某某等3人的债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二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兴义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7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董某某、张某某私自将其名下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在获取资金后,二人未先履行该案义务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二人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董某某自愿用其名下门面、车位等个人财产及现金抵清所欠债务,二人委托第三人与潘某某等3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于2021年4月15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取得了潘某某等3人谅解,得到了酌情从轻处罚。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方式,充分发挥了法律的震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涉及的2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案判决张某某向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2.777万元及利息;一案判决张某某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两份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案申请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二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因张某某花费128.58万元购买一辆宝马牌汽车,并登记在其朋友贺某某的名下后该车被转卖给他人。上述资产张某某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兴义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2021年7月13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花费高价购买豪车,同时还将所购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具有隐匿、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嫌疑,兴义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应线索及时将违法行为移送侦查机关,及时打击了犯罪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判决李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694,000元。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李某某均以无偿还能力为由予以拖延。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将其经营的某灯饰店面及仓库内的灯饰存货以9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李某,在获得转让款后李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而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他人员欠款及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处理结果:2021年8月1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首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并申报财产的义务。本案中李某某将其经营的某灯饰店面及灯饰存货转让给他人,获得90余万元的收入,该笔财产李某某未向法院进行申报。其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本案中李某在未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获得的90 余万元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权威,也侵犯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判决李某某、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偿还张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蒋某某二人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李某某名下土地一宗及地上3层房屋一幢,并将该宗土地及房屋通过司法拍卖程进行公开拍卖,并拍卖成功。法院遂通知李某某、蒋某某限期腾空房屋并交付,且法院多次告知二人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蒋某某拒不履行腾屋交房的义务,并到兴义市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企图通过吵闹、自焚等方式对抗执行。

  处理结果:2021年9月1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2021年5月26日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蒋某某的子女已于2021年5月28日将涉案土地及房屋移交买受人。在本案中,首先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腾空并交付已经成功拍卖的房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次蒋某某通过采取吵闹、自焚等方式对抗执行,其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挑衅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有效打击了此类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黄某某、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罗某某返还李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15万元,以及未清偿完毕之前相关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某、罗某某夫妻二人按照和解协议逐月履行偿还义务,但在偿还李某某35000元后,二人就没有继续偿还剩余债务。后李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应线索,称黄某某、罗某某以698000元的价格将其自建房出卖给他人,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经法院调查,黄某某、罗某某所得房款部分用于支付二人在某银行的贷款,部分用于个人支出,黄某某、罗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时,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结果:2022年5月10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黄某某、罗某某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争取了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缓解了自身经济压力。但夫妻二人在将自有农村自建房出售获得相应价款后,未先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钱另作他用,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到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二人的这一行为不但违背了做人的诚信原则,而且也忽略了人民法院执行债权具有强制性及优先性,致使夫妻二人纷纷受刑。该案在构建诚信社会,打击拒执犯罪方面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亮点黔西南

推荐阅读
亮点黔西南  2022-12-14
亮点黔西南  2022-12-16
贵州兴仁公安交警  2022-12-17
兴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2-17
兴仁市社会防控办  2022-12-17
廉洁安龙  2022-12-19
黔西南公安  2022-12-21
兴仁市人民医院  2022-12-21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2-12-15
兴仁市人民政府网  202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