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被告知人:陈柏霖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59XXXX0077
强凭编号:5223903950011021
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8年1月2日,你驾驶粤XDC60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昆明经汕昆高速公路往百色方向行驶,14时许,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476公里+100米(小地名:册亨县板坝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你驾驶的粤XDC606号小型普通客车已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粤XDC606号小型普通客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你的行为属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以上事实有你的查获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已当场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内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你在接到上述信息时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你未回复信息或联系办案单位,本单位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吊销你的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罚款500元。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9-3118557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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