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第五期)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第五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特对下列内容进行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被告知人: 任 圳
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xxxxxx243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522390380034019
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6年06月14日 ,你驾驶贵AC634W号小型轿车由贵阳经汕昆高速公路往兴义方向行驶,16时44分许,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74公里+800米(小地名:兴义市兴义西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核查,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你的行为属于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的违法,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使用贵AC634W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号牌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已当场告知你,要求你十五日内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你在接到上述信息时及时联系办案人员,若你未回复信息或联系办案单位,本单位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500元。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照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59-3117992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
202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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