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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1年09月15日 08:10:13来源:晴隆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1)黔2324执577号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淼,男,1973年3月8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北街692-1号,身份证号码:522325197308150814。

  被执行人:严顺红,女,1973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北街692-1号,身份证号码:52232419730902086X。

  本院在执行胡曰贤与李淼、严顺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黔2324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淼、严顺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曰贤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淼、严顺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悬赏金额:提供被执行人李淼、严顺红隐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本院全部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申请到位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五。

  线索提供方式:书面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

  悬赏期限:不限

  联系人:张法官、胡法官

  联系电话:0859-7616076、0859-7618150

  邮寄地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收。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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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晴隆县人民法院 | 2021年09月15日 08:10:13 |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1)黔2324执577号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淼,男,1973年3月8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北街692-1号,身份证号码:522325197308150814。

  被执行人:严顺红,女,1973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北街692-1号,身份证号码:52232419730902086X。

  本院在执行胡曰贤与李淼、严顺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黔2324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淼、严顺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曰贤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淼、严顺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

  悬赏金额:提供被执行人李淼、严顺红隐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本院全部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申请到位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五。

  线索提供方式:书面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

  悬赏期限:不限

  联系人:张法官、胡法官

  联系电话:0859-7616076、0859-7618150

  邮寄地址: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收。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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