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杂草引发火灾后逃跑 普安一村民涉嫌失火罪被批准逮捕
野外用火需谨慎,稍有不慎就会带来牢狱之灾。2020年10月26日上午,现住普安县西陇村一村民谢某勇在自家地中燃烧杂草,因天干风大,火堆周围的茅草被点燃迅速蔓延形成火灾,其立即用树枝打火,因火势蔓延较快,其见无熄灭可能后仓促逃回家中。普安县森防办于火灾当日报警,于11月24日被抓获归案,之后经调查取证,均证实了谢某勇涉嫌失火罪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31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47万元。犯罪嫌疑人谢某勇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经对其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嫌疑人谢某勇被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8日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察中。
检察官提醒:
山火的危害极大,不仅烧毁林木,危害野生动物,引发水土流失,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野外用火要做到不烧杂草,不烧灰积肥,不生火取暖,不烧火做饭,不燃放鞭炮、烟花、放孔明灯,不乱丢烟头火种,不上坟烧香烛、纸钱,做到未经批准不烧,未有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一) 放火罪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大重大案件。
(二) 失火罪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谭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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